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九条有效在山区、丘陵区治理水土流失,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田林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通过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兴修水利、修建梯田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