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开发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