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