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报告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