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单位或个人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等水土保持设施,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