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