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