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