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销售一只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