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销售一只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