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置犬只尸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