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置犬只尸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