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养犬管理工作相关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