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养犬管理工作相关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