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