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