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