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养犬行为规范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