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养犬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