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的经营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