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的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再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犬只销售或离开产地前,货主或货物实际管理者应当依法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运输、销售。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