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犬只依法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和药物驱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