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三十条有效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