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二十八条有效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场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只收容场所认领,逾期视为弃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