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不具备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规定的其他单位、个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