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不具备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规定的其他单位、个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