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场所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