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八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的设立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