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等农牧业生产;

(三)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及其他相关服务;

(四)农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经营等;

(五)农业机械化作业、生产托管、牲畜托养、农业用水服务;

(六)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