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和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