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章 扶持与促进第三十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按照农用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