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规划,定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其骨干成员开展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知识培训。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劳动者就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推广机构等代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