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将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