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体系,分级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定期监测。示范社名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