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体系,分级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定期监测。

示范社名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