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社务公开制度,每年定期向成员公布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公开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到账和使用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