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三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按照章程转让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需经理事会提议,成员大会决定。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入社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以依法继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