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四条有效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依法返还。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应当留存本社,并于年终结算时按照章程规定重新量化到本社在册成员的账户;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有捐赠约定的,按照捐赠约定处理,没有捐赠约定的,由成员大会决定。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