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二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除应当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外,还应当记载该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盈余返还份额、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