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除应当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外,还应当记载该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盈余返还份额、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