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股份合作、转包、出租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民退社的,鼓励其依法向本社其他成员流转土地经营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