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