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