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流动人口按照规定申领或者补领、换领居住证,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