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第十七条有效居住证遗失、损坏或者登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请补领、换领。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持有人申报居住地住址变更登记的,无需换领新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