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第十六条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