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第十五条有效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收到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