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建设、市政市容、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