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节约用水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