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节约用水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