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用水单位需调整用水计划或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市节水办申报。市节水办应在三十日内予以办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