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市节水办根据年度用水计划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并向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单位自建供水设施用水的,由市节水办核定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市节水办应对用水单位执行用水计划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