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7月15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7月15日
- 条文数
-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里木胡杨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07年2月10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月11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保护区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四)依法管理保护区内自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拯救、繁殖珍稀、濒危生物物种,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五)依法办理进入保护区手续,负责对进入保护区人员的管理;
(六)建立科普示范基地,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生态环境监测等活动;
(七)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自治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保护区建立机构、修筑设施、占用林地的,必须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重大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同时,编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并制订恢复补救方案和经济补偿措施;
(四)禁止向保护区内及对保护区有影响的外围违法排放废水、倾倒废弃物,禁止将任何外来有害物种引入到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