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