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五十条有效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