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