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