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大气环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