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矿产资源开采单位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