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资质的机构在检测中弄虚作假和违反规定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